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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時期=== 1950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后,司法院也隨之遷至[[臺北]],於原[[臺灣日治時期]]的[[司法大廈|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辦公廳舍,與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署辦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實施「檢審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以下[[中華民國法院制度|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為「[[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務部]]」,仍隸屬行政院,以此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司法院至此方得監管各級法院。<ref>《法務統計年報-中華民國100年》第一章〈法務部組織〉,頁1,法務部統計處編印,2012年4月。</ref> 1990年代,《中華民國憲法》歷經數次增修,司法院的組織及職權也有所變動:<ref>[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29385&article_category_id=1173&article_id=14551 〈淺論六次修憲變革:「司法院」篇〉],[http://www.lawtw.com/index.php 台灣法律網]</ref> * 1992年5月28日,[[中華民國總統|總統]]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修憲),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的同意任命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原由[[監察院]]行使),並於司法院內設[[憲法法庭]],賦予其對於[[中華民國政黨|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的審理權。 * 1997年7月21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修憲),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為十五人(此前僅規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身分,且自2003年起實行大法官任期交錯,以利經驗傳承;另規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改,僅得加註意見,以利司法預算的獨立。 *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民大會於1999年9月4日表決通過並經總統於9月15日公布施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次修憲)違憲,即日起失其效力,第四次修憲的規定繼續適用。 * 2000年4月25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次修憲),將司法院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權改由[[立法院]]行使,而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 司法院於1999年7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於7月26日公布會議結論及改革的具體時間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將分階段達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司法院成為一個實質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規定。2008年5月16日,司法院會議通過《司法院組織法》等三部法律的修正草案,欲透過修法使司法院成為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合憲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〇號解釋的意旨,但因社會各界意見分歧,至今尚無進展<ref>[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1390_main.html 〈司法院院會通過司法院組織法等修正案〉],[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epistemically.html 司法周刊電子報](2008/5/22)</ref>;2011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並於7月6日由總統公布,將散見於各法規的法官人事規定統一於此專法,健全法官人事制度<ref>《100年度司法業務年報-案件分析》第六篇〈一般行政部分〉第四章〈司法行政-法官法制定與相關子法訂定〉第一節〈壹、前言〉,頁842,司法院人事處編印,2012年12月。ISBN 978-986-03-4946-7</ref>;2012年5月10日,為使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以提升審判的透明度及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司法院第一四三次院會通過《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完成,並於6月1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該法案將大幅變革法庭的審理秩序,爭議性大,故立法院審查至今。<ref>[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tro08.asp 〈司法院推動中的人民觀審制度簡介:觀審大事紀〉]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325223241/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tro08.asp |date=2014-03-25 }},[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dex.asp 人民觀審網站]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325235348/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dex.asp |date=2014-03-25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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