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 司法院 的原始碼
←
司法院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由於以下原因,您無權編輯此頁面: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管理員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司法行政權====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法擁有司法行政權,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中華民國憲法 * '''第7章 司法''' :'''§77''':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78''':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80''':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81''':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82''':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5年6月10日公布) :'''§5Ⅰ''':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5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5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5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Ⅴ''':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5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返回到「
司法院
」。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視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MediaWiki說明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