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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大陸時期=== [[清朝|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將[[六部]]中的[[刑部]]改制為「[[法部]]」,設置司法大臣,職司全國的審判及檢察事務;[[中華民國|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南京)|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成立,復將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國的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為司法院的前身機關。<ref>《司法統計史實紀要》第二章〈司法統計之沿革〉,頁3-10,司法院統計處編印,1999年6月。</ref> 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成功後,依據[[孫中山]]主張的[[五權分立|五權政制]],10月8日公布《國民政府組織法》,設置司法院,職掌全國的司法與行政審判、司法行政及官吏懲戒等權力,並有特赦、減刑及恢復公民權的提請權;10月10日,[[中國國民黨]]籍的[[王寵惠]]就任司法院首任院長;11月16日,國民政府於南京正式成立司法院,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轄有[[司法行政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務部]]前身)、[[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ref>[http://big5.dushu.com/showbook/101155/1040350.html 《中國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後編(1919-1949)〉(上冊)第四節〈司法機構和司法制度〉]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508010719/http://big5.dushu.com/showbook/101155/1040350.html |date=2015-05-08 }},[http://big5.dushu.com/ 讀書網DuShu.com]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410163853/http://big5.dushu.com/ |date=2014-04-10 }}</ref> 1931年12月26日,[[中國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四屆一中全會)決定,將司法行政部改隸屬[[行政院]],而[[司法院院長]]兼任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1934年10月4日,國民黨[[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中央政治會議]]又決定,司法行政部重歸司法院;同年11月,原隸屬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訓練所」改歸司法院直轄;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設「法規委員會」。直至[[對日抗戰]]前,司法院的直屬機關維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員會。同年(1935年),於南京市中山路興建[[原國民政府司法部大門|司法院大樓]](今南京市供電局),竣工後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該處辦公。<ref>[http://tc.wangchao.net.cn/baike/detail_2906035.html 〈國民政府司法院舊址〉],[http://www.wangchao.net.cn/ 王朝網絡(簡體網)]</ref> 1937年,對日抗戰爆發,日軍逐漸逼近南京,首都日危,國民政府遂遷往[[重慶]],司法院也遷至重慶的義林醫院(今重慶市中山醫院)門診樓,與[[立法院]]及[[中華民國蒙藏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合署辦公<ref>[http://www.cqzshospital.com/yyjj.jsp 〈重庆市中山医院 医院简介〉]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311081609/http://www.cqzshospital.com/yyjj.jsp |date=2014-03-11 }},[http://www.cqzshospital.com/index.jsp 重慶市中山醫院]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1103092012/http://www.cqzshospital.com/index.jsp |date=2012-11-03 }}</ref>;1944年,司法行政部復改隸屬行政院;1945年抗戰勝利後,司法院復遷回南京原址;1947年3月31日,國民政府依據1月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制}-定公布《司法院組織法》全文十二條,司法院設有三庭、二會、二處及二室;1949年1月6日,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會議]]做出對憲法的第一號解釋(釋字第一號),明示[[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同年4月,南京司法院的主建物於[[國共內戰]]中遭焚毀,僅臨路的歐式風格大門倖存。<ref>[http://news.qq.com/a/20071124/000478.htm 〈南京三座老大门成保护对象〉],[http://www.qq.com/ 騰訊網(簡體網)](2007/11/24)</ref> ===臺灣時期=== 1950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后,司法院也隨之遷至[[臺北]],於原[[臺灣日治時期]]的[[司法大廈|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辦公廳舍,與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署辦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實施「檢審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以下[[中華民國法院制度|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為「[[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務部]]」,仍隸屬行政院,以此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司法院至此方得監管各級法院。<ref>《法務統計年報-中華民國100年》第一章〈法務部組織〉,頁1,法務部統計處編印,2012年4月。</ref> 1990年代,《中華民國憲法》歷經數次增修,司法院的組織及職權也有所變動:<ref>[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29385&article_category_id=1173&article_id=14551 〈淺論六次修憲變革:「司法院」篇〉],[http://www.lawtw.com/index.php 台灣法律網]</ref> * 1992年5月28日,[[中華民國總統|總統]]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修憲),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的同意任命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原由[[監察院]]行使),並於司法院內設[[憲法法庭]],賦予其對於[[中華民國政黨|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的審理權。 * 1997年7月21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修憲),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為十五人(此前僅規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身分,且自2003年起實行大法官任期交錯,以利經驗傳承;另規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改,僅得加註意見,以利司法預算的獨立。 *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民大會於1999年9月4日表決通過並經總統於9月15日公布施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次修憲)違憲,即日起失其效力,第四次修憲的規定繼續適用。 * 2000年4月25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次修憲),將司法院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權改由[[立法院]]行使,而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 司法院於1999年7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於7月26日公布會議結論及改革的具體時間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將分階段達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司法院成為一個實質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規定。2008年5月16日,司法院會議通過《司法院組織法》等三部法律的修正草案,欲透過修法使司法院成為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合憲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〇號解釋的意旨,但因社會各界意見分歧,至今尚無進展<ref>[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1390_main.html 〈司法院院會通過司法院組織法等修正案〉],[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epistemically.html 司法周刊電子報](2008/5/22)</ref>;2011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並於7月6日由總統公布,將散見於各法規的法官人事規定統一於此專法,健全法官人事制度<ref>《100年度司法業務年報-案件分析》第六篇〈一般行政部分〉第四章〈司法行政-法官法制定與相關子法訂定〉第一節〈壹、前言〉,頁842,司法院人事處編印,2012年12月。ISBN 978-986-03-4946-7</ref>;2012年5月10日,為使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以提升審判的透明度及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司法院第一四三次院會通過《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完成,並於6月1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該法案將大幅變革法庭的審理秩序,爭議性大,故立法院審查至今。<ref>[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tro08.asp 〈司法院推動中的人民觀審制度簡介:觀審大事紀〉]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325223241/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tro08.asp |date=2014-03-25 }},[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dex.asp 人民觀審網站]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325235348/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dex.asp |date=2014-03-25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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