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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憲法之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所做出的決定。 ====法源及名稱==== 大法官解釋的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今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故上述時期本解釋被稱為'''大法官會議解釋''';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此一機關,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因此司法院已改稱'''大法官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O號解釋」。然舊稱「大法官會議解釋」仍見於一般民眾、媒體及官方文件中。 ====沿革==== 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首度於1949年1月6日正式公佈釋憲文,即「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解釋的意見不盡然一致時,附帶意見書:<ref>[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FINTQRY01_1.asp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查詢釋字解釋檢索語詞「意見書」</ref> *第1次多人不同意見書:民國47年(1958年)11月26日《司法院釋字第80號解釋》,大法官王之倧、曾劭勳、黃演渥聯名 *第1次1人不同意見書:民國48年(1959年)10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83號解釋》,大法官林紀東 *第1次2份不同意見書:民國50年(1961年)2月10日《司法院釋字第89號解釋》,大法官金世鼎、徐步垣(不同意見書一);大法官林紀東、諸葛魯、王之倧(不同意見書二) *第1次協同意見書:民國82年(1993年)3月12日《司法院釋字第315號解釋》,大法官鄭健才、大法官楊日然分別二份 *第1次於不受理案件附帶公布意見書:民國107年(2018年)10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4案《會臺字第13398號》,大法官黃虹霞(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湯德宗提出,大法官黃璽君、林俊益、張瓊文、吳陳鐶加入(不同意見書)(註:107年6月14日大法官第5451次全體審查會決議:自107年6月15日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起,不受理決議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之公告,比照本院大法官解釋相關規定處理。之前之意見書僅附卷存參,不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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