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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解釋法令程序===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下列情況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已經較少作成統一解釋法令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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