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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程序=== {{Wikisourceshas|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Wikisource: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聲請之種類與聲請人==== ; 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中央或地方機關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譬如釋字第553號便是因為[[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選里長的決定,臺北市政府不服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 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目前司法院大法官所作出的解釋文中,以此類聲請佔多數。 ; 立法委員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又,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對於本款作出更進一步的補充認為,本款係指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制定」之權限時,如認經多數立法委員審查通過、[[中華民國總統|總統]]公布生效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或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之情形。 譬如釋字第585號解釋,即係[[柯建銘]]等93位[[立法委員]]就[[立法院]]於2004年8月24日通過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逾越立法院之權限,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終審法院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NoteTag|此應係指「[[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而言,因為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93年修訂時,全[[中華民國]]只有一間行政法院,採取「一級一審制」,直到1998年、1999年新《[[s: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s:行政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依序修正通過,於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後,行政訴訟之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而原行政法院則更名為[[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 法官聲請 司法院於釋字第371號解釋賦予法官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權限,在此之前,僅有[[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有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權利。該號解釋認為,「[[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其後又於釋字第572號解釋中補充何謂「先決問題」。並於釋字第590號解釋再次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意涵,補充上開兩號解釋。 譬如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言詞辯論==== 為使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的功能更為提升,1993年2月3日修正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透過法庭辯論程序的公開呈現,不但使案件之爭點及論證更明晰,且有助於強化釋憲功能。 迄今為止,行言詞辯論之釋憲案件計有下列13件,共開庭17次:<ref>[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class1_2.jsp?preltext=&page_str=4 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的功能/司法院法律教育網]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615123902/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class1_2.jsp?preltext=&page_str=4 |date=2013-06-15 }}</ref> * 1993年12月23日大法官首次就政府公債問題,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釋字第334號解釋) * 1995年10月19日、同年11月2日就檢察官定位和賦予羈押權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392號解釋) * 1996年10月16日、同年11月1日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419號解釋) * 1997年12月5日就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445號解釋) * 2004年10月14日就「[[三一九槍擊事件|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暫時處分部分行言詞辯論、同年10月27日及29日就本案部分行言詞辯論(釋字第585號解釋) * 2005年7月27日、同年7月28日就戶籍法關於強制捺指紋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603號解釋) * 2011年6月16日就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跟追之規定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689號解釋)(本案為首次以網路直播方式轉播辯論過程) * 2013年6月13日就[[藥師法]]第11條限制藥師1處執業及限制多重醫事人員執業之規定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11號解釋) * 2016年3月3日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限制辯護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閱卷之規定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37號解釋) * 2017年3月24日就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48號解釋) * 2019年6月24日就軍人年改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 * 2019年6月25日上午就公務員年改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107年度憲一字第3號),下午就教師年改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當日亦為憲法法庭成立以來,首次同1天對2個案件行言詞辯論) ====說明會==== 依據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早期說明會不公開,2018年7月10日首次以說明會方式,邀請正、反雙方於憲法法庭說明對聲請案件之立場,但此類說明會不適用言詞辯論規定,不受2個月內公布解釋之限制,有開放民眾到場旁聽但不進行網路直播。 * 2018年7月10日就監察院聲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憲疑義案件是否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受理規定聲請案召開說明會(會台字第13398號聲請案);並作成不受理決議(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四案) * 2018年12月4日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聲請案) * 2019年1月15日就刑法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會台字第12352號、會台字第12274號、第13445號、第13582號、107年度憲二字第227號、107年度憲三字第21及23號聲請案);並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 * 2019年5月15日上午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7、18、36、37、38及39條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107年度憲一字第3號聲請案),下午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8、19、36、37、38及39條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聲請案)(當日亦為憲法法庭成立以來,首次同1天對2個案件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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