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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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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其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其四、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兼任院長者為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監誓人,其他大法官也是立法院長、副院長和立法委員宣誓就職監誓人。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大法官會議|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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