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 司法院大法官 的原始碼
←
司法院大法官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由於以下原因,您無權編輯此頁面: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管理員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大法官== [[File:Interior in Constitutional Court, Judicial Yuan 20090706.jpg|thumb|司法院憲法法庭]] ===任命資格=== 依[[s: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任命程序===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職權===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其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其四、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兼任院長者為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監誓人,其他大法官也是立法院長、副院長和立法委員宣誓就職監誓人。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大法官會議|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現任大法官===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民國92年(2003)年起,任期八年,不分屆次: 2016年(民國105年)任命-[[許宗力]](院長,再任)、[[蔡烱燉]](副院長)、[[黃昭元]]、[[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張瓊文]](2016.11.1-2024.10.31)([[第九屆立法院]]通過任命) 2015年(民國104年)任命-[[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黃虹霞]](2015.10.1-2023.9.30)(第八屆立法院通過任命) 2011年(民國100年)任命-[[羅昌發]]、[[湯德宗]]、[[黃璽君]]、[[陳碧玉]](2011.10.1-2019.9.30)(第七屆立法院通過任命) ===大法官紀錄=== * 在任時間最長的大法官:[[翁岳生]](1972年就任、2007年卸任,達35年) * 就任時最年輕男性大法官:[[翁岳生]](1972年就任時40歲) * 就任時最年輕女性大法官:[[許玉秀]](2003年就任時47歲) * 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張金蘭]](1967年8月就任) * 第一位[[本省人|臺籍]]大法官:[[蔡章麟]](1952年就任) * 第一位[[本省人|臺籍]]女性大法官:[[楊慧英]](1994年就任,同時為第四位女性大法官) * 第一位由[[行政院副院長]]出任的大法官:[[賴英照]](2007年就任) * 第一位由[[監察委員]]轉任的大法官:[[黃越欽]](1999年就任) * 第一位由[[律師]]「直接」轉任的大法官:[[黃虹霞]](前司法院長[[賴浩敏]]早期亦擔任律師,惟獲提名大法官時是公職人員。) * 第一位再任的大法官:[[許宗力]](2003年上任至2011年卸任,2016年10月再任)
返回到「
司法院大法官
」。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視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MediaWiki說明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