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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 '''職掌''':<ref>[http://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534&Page=3102&Index=-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會,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知多少-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ref><br />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br />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br /> #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br />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事項。<br /> #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br /> '''重要法規'''<br /> #[http://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5&Page=2792&Index=-1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ref>[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S0120002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ref> #[http://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5&Page=2786&Index=-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br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相關名詞解釋'''<br /> #因公涉訟<br /> ##因公涉訟:係指公務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者,並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謂。<br /> ##涉訟輔助:係指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規定,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br /> ##延聘律師: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以保障其權益之謂。<br /> ##機關裁撤:係指行政機關組織因裁併或撤銷而終局地喪失其法定地位而言。<br />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相關名詞解釋'''<br /> #審查程序<br /> ##程序上之審查:保障事件之審查過程中,先就申請書是否合於法定程式、有無遵守法定期間、當事人是否適格、有無一事不再理等程序事項作審查,其無不合法之情形者,始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實體上之審查:保障事件認無程序不合之情事,而就提起人聲明不服之標的予以審理之謂。即審查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服務機關提供之工作條件或所為之管理措施、申訴函復,於實體上是否違法或顯然不當,並為決定。<br /> ##保障事件審查會:專為審查復審、再申訴事件,依「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12條規定所設之內部任務編組,係由專任委員組成,並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承辦單位應按審查會決議,擬具復審/再申訴決定書稿,提送委員會議審議。<br /> ##委員會議: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br /> ##陳述意見/言詞辯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保障事件之審查,依書面資料審理結果,仍未能釐清相關事實、法令依據時,得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或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言詞辯論,並接受詢問之謂。<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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