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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與職掌 == ;組織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ref>[http://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606&Page=2809&Index=-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ref>規定,保訓會主任委員[[特任]],綜理會務。置副主任委員2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置專任委員5人至7人,由[[考試院院長]]提請[[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任命之;兼任委員5人至7人,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委員任期,除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外,均為3年,任滿得連任。置主任秘書1人,為幕僚長。 :保訓會委員會議為合議制,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委員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均由委員會議依多數決決定。委員亦參與有關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政策、法規之審議事項。 :保訓會設有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培訓發展處、培訓評鑑處、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等單位,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參事室。此外,為應國家文官培訓之需,所屬機關[[國家文官培訓所]]於民國88年7月26日成立,嗣於民國99年3月26日改制為[[國家文官學院]]及成立中區培訓中心,並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院長。 ;職掌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保訓會法定職掌如下: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 #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與其他公法上財產等有關權益保障之研議及建議;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定;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等。 #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人事人員等訓練及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推動;培訓機關(構)之資源共享、整合之協調;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等。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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