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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鳳炒股案 === 傅崐萁涉嫌自1997年7月間起,至1998年12月間止,委由林家榛向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借得四億餘元,炒作凱聚公司、昱成公司及長億公司股票,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等罪起訴,洗錢部分因證據不明確而獲判無罪。2013年8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處傅崐萁有期徒刑3年,理由是傅崐萁對於證券金融市場之交易秩序構成危害,亦損及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ref>{{cite news|publisher=自由電子報|title=傅崐萁炒股案 更一審判四年|url=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n/12/today-p3.htm|date=2009-06-12|deadurl=yes|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716173221/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n/12/today-p3.htm|archivedate=2009-07-16}}</ref>。2015年8月31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ref>{{cite news|publisher=蘋果日報 |title=「為什麼被這樣的政治人物玩弄」 |url=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76401/IssueID/20091221 | date=2009-12-21}}</ref>。 在更一審判決進入最後審理程序時,傅以多次請假、突襲性聲請調查證據等方式意圖推延訴訟進度<ref>{{cite news|publisher=[[報導者]]|title=「花蓮王」傅崐萁將啟動縣長補選? |author= 陳彥廷、游婉琪 |url=https://www.twreporter.org/a/hualien-county-commissioner-fu-kun-chi| date=2016-08-19}}</ref>,判決書最後認定:「前後有所不一,期間被告積極參與各項會議,卻無法到庭陳述,則被告之身體狀況似均可負擔除本件審理程序以外之各項不同會議<ref>[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6HqSHokoMIzmWZpp3Do88Z3dVlU3LThJR1gT1hQ2TNh9FwqCdvd9IQ%3d%3d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939行以下)]</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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