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永義」: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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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雲林檢調偵辦北港鎮長[[蕭永義]]、清潔隊長[[蘇志勇]]等人涉嫌貪瀆案,大陣仗兵分多路搜索蕭永義等人住所、辦公處共23處,帶回29人嫌犯、15名證人到案,偵訊後,以犯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聲請羈押禁見,法院28日下午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等4人羈押禁見。雲林地檢署接獲檢舉,指北港鎮長蕭永義等人涉嫌「賣官」,一個清潔隊正式隊員收120萬到150萬元不等,經過長時間蒐證,由[[朱啟仁]]等12名檢察官以團隊辦案方式,指揮廉政署廉政官60人、調查站45名調查官及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及雲林警方,持搜索票搜索蕭永義等人住處、辦公室。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表示,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蕭永義、清潔隊隊長、商人蔡某及林姓鎮民等人,共同涉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金錢賄賂及圖利等犯行,另蕭姓鎮民及許姓鎮民兄弟等3人,則涉及交付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雲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晚上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蔡姓商人及林姓鎮民等4人羈押禁見;另蕭嫌20萬元、許姓兄弟分別以5萬元交保,其他10名被告,則分別以1至10萬元交保候傳。
2020年10月27日,雲林檢調偵辦北港鎮長[[蕭永義]]、清潔隊長[[蘇志勇]]等人涉嫌貪瀆案,大陣仗兵分多路搜索蕭永義等人住所、辦公處共23處,帶回29人嫌犯、15名證人到案,偵訊後,以犯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聲請羈押禁見,法院28日下午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等4人羈押禁見。雲林地檢署接獲檢舉,指北港鎮長蕭永義等人涉嫌「賣官」,一個清潔隊正式隊員收120萬到150萬元不等,經過長時間蒐證,由[[朱啟仁]]等12名檢察官以團隊辦案方式,指揮廉政署廉政官60人、調查站45名調查官及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及雲林警方,持搜索票搜索蕭永義等人住處、辦公室。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表示,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蕭永義、清潔隊隊長、商人蔡某及林姓鎮民等人,共同涉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金錢賄賂及圖利等犯行,另蕭姓鎮民及許姓鎮民兄弟等3人,則涉及交付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雲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晚上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蔡姓商人及林姓鎮民等4人羈押禁見;另蕭嫌20萬元、許姓兄弟分別以5萬元交保,其他10名被告,則分別以1至10萬元交保候傳。
雲林縣北港鎮長蕭永義販賣清潔隊員職缺,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經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判刑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2021年7月27日,監察院以12:0的票數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27日晚間表示,蕭永義多次販賣清潔隊員職缺,藉此牟取不法利益,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全數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葉宜津]]、[[王麗珍]]所提彈劾案。監察院指出,蕭永義於2019年至2020年間,多次濫用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分別收受新台幣120萬元或150萬元不等的賄款,作為進用為清潔隊員的對價,蕭永義因此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監察院說明,蕭永義經第一審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為有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也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


== 學歷 ==
== 學歷 ==

於 2021年7月27日 (二) 12:40 的最新修訂

蕭永義(1963年3月5日),男,無黨籍。雲林縣北港鎮鎮長。


2020年10月27日,雲林檢調偵辦北港鎮長蕭永義、清潔隊長蘇志勇等人涉嫌貪瀆案,大陣仗兵分多路搜索蕭永義等人住所、辦公處共23處,帶回29人嫌犯、15名證人到案,偵訊後,以犯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聲請羈押禁見,法院28日下午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等4人羈押禁見。雲林地檢署接獲檢舉,指北港鎮長蕭永義等人涉嫌「賣官」,一個清潔隊正式隊員收120萬到150萬元不等,經過長時間蒐證,由朱啟仁等12名檢察官以團隊辦案方式,指揮廉政署廉政官60人、調查站45名調查官及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及雲林警方,持搜索票搜索蕭永義等人住處、辦公室。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表示,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蕭永義、清潔隊隊長、商人蔡某及林姓鎮民等人,共同涉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金錢賄賂及圖利等犯行,另蕭姓鎮民及許姓鎮民兄弟等3人,則涉及交付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雲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晚上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蔡姓商人及林姓鎮民等4人羈押禁見;另蕭嫌20萬元、許姓兄弟分別以5萬元交保,其他10名被告,則分別以1至10萬元交保候傳。

雲林縣北港鎮長蕭永義販賣清潔隊員職缺,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經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判刑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2021年7月27日,監察院以12:0的票數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27日晚間表示,蕭永義多次販賣清潔隊員職缺,藉此牟取不法利益,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全數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葉宜津王麗珍所提彈劾案。監察院指出,蕭永義於2019年至2020年間,多次濫用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分別收受新台幣120萬元或150萬元不等的賄款,作為進用為清潔隊員的對價,蕭永義因此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監察院說明,蕭永義經第一審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為有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也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


學歷

  • 南陽國民小學
  • 北港國中
  • 北港高中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老人福祉與社會工作學系畢業

經歷

  • 雲林縣北港鎮鎮長

選舉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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