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修訂間差異

出自台灣選舉維基百科 VoteTW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已建立頁面,內容為 "{{Infobox_officeholder | name = 林錫山 | image name = | width = | order = {{ROC}}第18任立法院秘書長 |term_start = 1999年3月1日 |term_end = 2016…")
 
(文字取代 - "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取代為 "屆立法委員")
第56行: 第56行:
</div>
</div>


{{第2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彰化縣名單}}
{{第2屆立法委員彰化縣名單}}
{{第3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彰化縣名單}}
{{第3屆立法委員彰化縣名單}}
{{DEFAULTSORT:Lin林}}
{{DEFAULTSORT:Lin林}}


[[Category:立法院秘書長]]
[[Category:立法院秘書長]]
[[Category:第1屆第6次增額立法委員]]
[[Category:第1屆第6次增額立法委員]]
[[Category:第2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Category:第2屆立法委員]]
[[Category:第3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Category:第3屆立法委員]]
[[Category:中國國民黨黨員]]
[[Category:中國國民黨黨員]]
[[Category:南亞技術學院校友]]
[[Category:南亞技術學院校友]]

於 2019年2月13日 (三) 16:37 的修訂

模板:Infobox officeholder

林錫山

),中華民國台灣政治人物,曾代表中國國民黨彰化縣選區當選為第一屆第六次增額立法委員及第二、三屆立法委員[1]。妻子為劉馨慰

1998年立法委員選舉競選連任,但未當選[2]

立法院秘書長

1999年起擔任立法院秘書長至2016年[3],前後長達17年,為立法院在台灣全面改選後任期最久的一位。

林錫山的財產申報資料,被監察院抽查發現涉嫌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十」規定,移送監委調查[4]

官司

  • 2016年1月20日,林錫山因涉嫌護航網遠科技公司取得兩億多元標案,再透過白手套索取上千萬元回扣,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經檢察官訊後認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5][6]
  • 2016年3月14日,台北地檢署聲請延長羈押林錫山,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
  • 2016年5月2日,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取回扣罪(2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將林錫山提起公訴,請法院審酌被告林錫山身為中央民意機關幕僚長,官居要職,本應廉潔自守,竟濫用其決策立院資訊採購案之機會上下其手,從中索取回扣收受賄賂,所為敗壞官箴,不僅嚴重影響正當廠商參標意願,而立院資訊採購之招標、履約之品質亦令人憂慮。再者,其規避誠實申報財產義務及逃避偵查機關對其財產來源之追查,未據實說明之可疑財產金額巨大,不但嚴重破壞陽光法案要求之公務員誠實申報財產義務而使之形同具文,更嚴重戕害國民對於高階政務官廉潔性之信賴,應請從重量刑,以正官箴,並儆效尤。然被告林錫山業於偵查中坦承收取現金回扣等事實,就收受回扣部分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3950萬元,足認其尚有悔意,就此部分請審酌被告林錫山犯罪情狀、動機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予宣告禠奪公權。移審法院後,5月3日凌晨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繼續羈押禁見。2018年2月9日,台北高等法院裁決50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2017年5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收受回扣、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林錫山16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不法所得與不明財產均沒收,洗錢部分則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7]
  • 2018年3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公務員收取回扣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罪,改判林錫山1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2.4億元。

參考資料

模板:第2屆立法委員彰化縣名單 模板:第3屆立法委員彰化縣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