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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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昌發

),台灣苗栗縣[1],現任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2],前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國際貿易法領域的權威,是中華民國政府的重要諮詢對象。研究領域為國際經濟法、WTO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問題、貿易法、國際衛生法、生醫科技倫理,對環境保護議題也有研究。曾兩度出任世界貿易組織要職,被視為台灣地位的重大突破[3]。《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談判過程中,羅昌發也提供中華民國政府諮詢,就兩岸ECFA爭端,他主張「國際仲裁」[4][5]

兩度出任WTO要職

羅昌發長期積極參與WTO世界貿易組織實務,兩度創下台灣人首次出任WTO要職的紀錄。

  • 2006年3月,獲世界貿易組織秘書長拉米任令為「爭端解決小組」成員,是台灣首度進入爭端解決機制核心,雖僅為「個案性職務」,已是台灣的重大突破。[6]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SB)是全球政府間貿易糾紛的「最高裁判機構」,小組成員相當於「WTO大法官」,裁決具有絕對權威、強制執行力,重大案件之結果亦可能對貿易及產業發展造成影響。
  • 2008年7月,當選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及平衡措施委員會常任專家,是台灣人首次獲得WTO「常設專業職務」;據台灣中央通訊社報導,羅昌發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杯葛,已延遲三年才取得此職位[7]。這次,兩岸專家同時獲聘「常任專家」。

大法官提名審查爭議

羅昌發等四人於2011年獲得馬英九總統提名為大法官人選,國會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審查階段,羅昌發2007年申請加拿大楓葉卡以獲永久居留權一事,被立法委員提出檢驗並質疑其國家忠誠度。羅昌發解釋,當年是為子女求學、個人亦曾考慮在加拿大任教職,但一年後就已放棄楓葉卡[8]2011年四位獲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中,唯一一位全票通過的人選[9]

主要著作

  • 1981年-《載貨證券與海事國際私法》
  • 1990年-《(暫譯)經貿關係國際規範中的對等互惠原則》(The Reciprocity Principle i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of Economic Relations
  • 1994年-《美國貿易救濟制度》
  • 1994年-《貿易關係之法律問題》
  • 1994年-《貿易與競爭之法律互動》
  • 1996年-《GATT/WTO與我國貿易》
  • 1999年-《國際貿易法—世界貿易組織下之法律新秩序》 (2010年二版)
  • 1999年-《WTO發展方向及台港經貿關係》
  • 1999年-《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 (2004年二版)
  • 2006年-《(暫譯)台灣的法律文化與系統》,The Legal Culture and System of Taiwan
  • 2005年-《(暫譯)試論國際衛生法規》,A Commentary on 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 2010年-《(暫譯)全球衛生事務的新篇章》,A New Charter for Global Health Matters
  • 2010年-《(暫譯)自由貿易協定中的「超WTO會員關係」議題》,WTO-Plus Issues in Free Trade Agreements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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