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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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祺源,男,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前副典獄長(任期:104 年 6 月 2 日至 105 年 7 月 22 日)(現任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簡任視察)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前副典獄長林祺源無正式的醫療執照,自民國 (下同)85 年起學慧命功數次後,即開始為人進行推拿拍打、疏通經脈。 其自 104 年 6 月 2 日起任職宜蘭監獄副典獄長兼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 召集人,卻於同年 7 月間,3 度於該監職員 A 女加班時,在辦公室內叫 A 女躺在地上解開內衣,對 A 女進行按摩,以手從心臟滑到腹部肚臍按壓約 十幾分鐘等行為。A 女因此心理嚴重受創,經醫師診斷有短期憂鬱反應、 焦慮等症狀。再於同年 10、11 月間,亦對職員 B 女進行按摩,按壓到 B 女 胸部下面的腹部部位,使 B 女感覺很不舒服因此大哭。 林員在任人力培育科科長(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 月 16 日)及專 門委員(103 年 1 月 16 日至 104 年 6 月 2 日)期間,於受訓學員 C 女之寢 室內,以疏通乳房硬塊為由,叫 C 女脫掉上衣用毛巾遮蓋,用手伸進毛巾 內按摩,致使 C 女事後因情緒惡劣而哭泣。 林祺源上開等行為,致多名女性身心受創並損及人格尊嚴,已構成性 騷擾,嚴重戕害政府機關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處理結果∼ 監察院於 105 年 10 月 20 日彈劾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判決 情形為林祺源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宜蘭監獄前副典獄長林祺源,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多次以按摩為由,觸碰監獄內女性科員小嫚(化名),除了觸摸胸腹部外,還以手指侵入肛門。一審判決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林祺源共犯3次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副典獄長將發監執行。

檢方起訴指出,林祺源與小嫚為上司、部屬關係,而小嫚指控,林祺源在2015年7月24、25及30日,3度趁著與小嫚獨處一室的機會,以「民俗療法」幫小嫚治療身體痠痛為由,在辦公室內要求小嫚平躺、解開衣物,並趁機觸摸胸部,甚至將手指插入小嫚陰道、肛門。當年10月、11月,林祺源又以「疏通乳房硬塊、活絡經脈」為由,再度對小嫚伸出狼爪。檢方因此對林祺源提起公訴。

一審宜蘭地院審理後,以查無實證為由判決無罪。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卻做出改判。高院認為被害人以親身經歷陳述,雖在細節上有出入,但仍可認為是親身經歷。另外被害員工事後被診斷出「創傷性壓力症後群(PTSD)」,可見林祺源確實犯罪。高院因而認定林祺源共犯3次強制性交罪,分別處有期徒刑4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近2年,於1月中駁回林祺源的上訴,全案定讞,林祺源遭判刑8年確定,副典獄長將發監執行。

此外,小嫚也提出民事訴訟求償,一審判決林祺源須賠償小嫚夫婦70萬元,上訴二審後,改判賠120萬元確定。而林祺源也被送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後對他做出懲處,決議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