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章
陳明章,男,雲林縣斗六市前市民代表會主席。
陳明章,於2008年任職期間內,向斗六市垃圾場封閉復育工程得標的劉姓白手套索取賄賂300萬元,更四審將他判刑6年、褫奪公權4年,包商也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21年1月22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院方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判決指出,陳明章2008年在任期間,當時斗六市垃圾場封閉復育工程招標,工程款約2000餘萬元,當時陳明章就與友人劉明村等人,向承包的廠商索收工程回扣。雙方一開始在某茶行見面喝茶,陳明章一見到包商,隨即說「這個工程會賺」。包商因知悉陳明章擔任斗六市代會主席,為使工程順利進行,免受刁難,因此願意交付賄賂,一開始願意提出工程金額百分之5作為賄款給陳明章。
但陳明章嫌少而不悅,還強調該工程成本低廉,承攬絕不會虧錢等語,要索取工程經費二成、賄款400萬元。雙方沒有共識,在場的劉明村承就介入協調,勸說雙方相互退讓,最終達成300萬元賄賂的協議,並分期支付。案經檢調單位調查後,於2010年間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12年。一審法院將陳明章判刑9年,二審則以查無實證為由,逆轉改判無罪。更一審改判7年6月,更二審又改判9年,更三審又再逆轉無罪,直到去年五月間的更四審,又改認定陳明章有罪,但因纏訟多年,更四審法院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而更四審法院除了減刑以外,還在量刑理由中指出,陳明章有殺人、槍砲、藏匿人犯等前科,素行不良,案發時身為市代會主席,從事民意代表多年,不思公正廉潔執行職務,竟收受賄賂,嚴重影響政府官箴及公務員形象,且所收取之賄賂高達300萬元,影響公共工程關於民意機關之監督,致公共工程有品質堪慮之情形,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非輕微,又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有何悔悟之意,因此判刑6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2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