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三郎」: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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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林三郎當選鳳山市長。 | 1998年3月,林三郎當選鳳山市長。 | ||
林三郎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嗣經最高法院以速審法改判確定執行,不 | 林三郎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嗣經最高法院以速審法改判確定執行,以避免妨礙個人生涯規畫為由,不發回更審,判決確定。林三郎被控於1998年7月擔任鳳山市長期間,獲悉高雄縣政府同意鳳山市環保車載運垃圾,暫時可到西青埔垃圾掩埋場傾倒,當時高雄縣政府回應鳳山市公所可自行裁定,所以林三郎裁示不必陳報高雄縣政府,於辦理招標清運垃圾時,指定特定廠商比價,圖利廠商六百六十四萬七千五百廿元,由於實際處理廠商非合法業者,無法將垃圾運進西青埔掩埋場,遂隨意傾倒,有人因而向檢方檢舉。檢調單位偵辦後指控林三郎涉嫌指定特定廠商比價,涉嫌圖利廠商。林三郎此一官司纏訟十餘年,始於2012年1月20日經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判決確定後,經最高法院以速審法改判,不發回更審。 林三郎被依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最高法院依速審法改判時,並確定林三郎無不法所得,且查無實證,故本案新臺幣六百六十四萬七千五百廿元與前市公所總務張恕嘉不必追繳。2013年4月13日最高法院並以速審法改判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 見解,且為避免妨礙個人生涯規畫為由,不發回更審,判處林三郎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 五年、褫奪公權三年 確定,須入獄服刑。 | ||
2015年9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2017年11月16日。 | 2015年9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2017年11月16日。 |
於 2022年9月2日 (五) 09:53 的修訂
林三郎(1944年-2019年7月13日),男,民主進步黨籍,曾任高雄縣鳳山市(現為高雄市鳳山區)市長。 女兒林岱樺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1998年3月,林三郎當選鳳山市長。
林三郎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嗣經最高法院以速審法改判確定執行,以避免妨礙個人生涯規畫為由,不發回更審,判決確定。林三郎被控於1998年7月擔任鳳山市長期間,獲悉高雄縣政府同意鳳山市環保車載運垃圾,暫時可到西青埔垃圾掩埋場傾倒,當時高雄縣政府回應鳳山市公所可自行裁定,所以林三郎裁示不必陳報高雄縣政府,於辦理招標清運垃圾時,指定特定廠商比價,圖利廠商六百六十四萬七千五百廿元,由於實際處理廠商非合法業者,無法將垃圾運進西青埔掩埋場,遂隨意傾倒,有人因而向檢方檢舉。檢調單位偵辦後指控林三郎涉嫌指定特定廠商比價,涉嫌圖利廠商。林三郎此一官司纏訟十餘年,始於2012年1月20日經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判決確定後,經最高法院以速審法改判,不發回更審。 林三郎被依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最高法院依速審法改判時,並確定林三郎無不法所得,且查無實證,故本案新臺幣六百六十四萬七千五百廿元與前市公所總務張恕嘉不必追繳。2013年4月13日最高法院並以速審法改判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 見解,且為避免妨礙個人生涯規畫為由,不發回更審,判處林三郎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 五年、褫奪公權三年 確定,須入獄服刑。
2015年9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2017年11月16日。 2019年7月13日,林三郎因病過世,享年75歲。
經歷
- 高雄縣議員
- 兩屆原高雄縣鳳山市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