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萬枝」: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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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萬枝'''(1953年8月27日),男,民主進步黨籍。 | '''賴萬枝'''(1953年8月27日),男,民主進步黨籍,曾任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 | ||
2012年,以民主進步黨籍參選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排名第30名,未能當選。 | 2012年,以民主進步黨籍參選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排名第30名,未能當選。 | ||
2014年6月12日,賴萬枝時任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副理事長,受邀到南投參加某銀行工會舉辦的2天1夜勞工教育活動,晚間入住南投縣的一家會館,女祕書與賴男及其他同事聚餐飲酒後,因不勝酒力回房休息,賴萬枝邀約其他同事前往她住宿的房間。同事陸續離開,女祕書誤以為人已離去倒臥床上休息,賴萬枝先佯以離去實則繼續待在她房間,趁她鬆懈之際,壓趴在她身上,強行親吻她嘴巴,且不顧她以手推開反抗,仍強行掀開她衣服以口咬她的胸部。隨後解開她的短褲鈕釦後,以手指性侵她,她奮力把賴推到門口請他出去,但賴卻說「今天發生這件事,如果對妳造成傷害我很抱歉,但是我有錯,妳更有錯,妳錯在長的漂亮又優秀,謝謝妳在工作上對我的幫助」。6月16日,女祕書驗傷提告。醫院診斷證明顯示女祕書罹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下體、乳頭也有撕裂傷。一審桃園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案經上訴,2020年3月26日,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刑期3年2月。一二審都認定賴萬枝犯行明確,審酌他與被害女子是同事關係,竟不知尊重對方的性自主權,視他人性自主決定權於無物,且他犯後仍飾詞否認,並無悔意,迄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犯後態度不佳,所為殊難寬貸。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 |||
== 學歷 == | == 學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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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 *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 ||
*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副理事長 | *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副理事長 | ||
* 一銀工會理事長 | |||
== 選舉經歷 == | == 選舉經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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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8月20日 (四) 12:05 的修訂
賴萬枝(1953年8月27日),男,民主進步黨籍,曾任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
2012年,以民主進步黨籍參選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排名第30名,未能當選。
2014年6月12日,賴萬枝時任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副理事長,受邀到南投參加某銀行工會舉辦的2天1夜勞工教育活動,晚間入住南投縣的一家會館,女祕書與賴男及其他同事聚餐飲酒後,因不勝酒力回房休息,賴萬枝邀約其他同事前往她住宿的房間。同事陸續離開,女祕書誤以為人已離去倒臥床上休息,賴萬枝先佯以離去實則繼續待在她房間,趁她鬆懈之際,壓趴在她身上,強行親吻她嘴巴,且不顧她以手推開反抗,仍強行掀開她衣服以口咬她的胸部。隨後解開她的短褲鈕釦後,以手指性侵她,她奮力把賴推到門口請他出去,但賴卻說「今天發生這件事,如果對妳造成傷害我很抱歉,但是我有錯,妳更有錯,妳錯在長的漂亮又優秀,謝謝妳在工作上對我的幫助」。6月16日,女祕書驗傷提告。醫院診斷證明顯示女祕書罹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下體、乳頭也有撕裂傷。一審桃園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案經上訴,2020年3月26日,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刑期3年2月。一二審都認定賴萬枝犯行明確,審酌他與被害女子是同事關係,竟不知尊重對方的性自主權,視他人性自主決定權於無物,且他犯後仍飾詞否認,並無悔意,迄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犯後態度不佳,所為殊難寬貸。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學歷
經歷
- 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
-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副理事長
- 一銀工會理事長
選舉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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