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永義」:修訂間差異
(已建立頁面,內容為 "'''蕭永義'''(1963年3月5日),男,無黨籍。雲林縣北港鎮鎮長。 2020年10月27日,雲林檢調偵辦北港鎮長蕭永義、清潔隊長…") |
無編輯摘要 |
||
第3行: | 第3行: | ||
2020年10月27日,雲林檢調偵辦北港鎮長[[蕭永義]]、清潔隊長[[蘇志勇]]等人涉嫌貪瀆案,大陣仗兵分多路搜索蕭永義等人住所、辦公處共23處,帶回29人嫌犯、15名證人到案,偵訊後,以犯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聲請羈押禁見,法院28日下午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等4人羈押禁見。雲林地檢署接獲檢舉,指北港鎮長蕭永義等人涉嫌「賣官」,一個清潔隊正式隊員收120萬到150萬元不等,經過長時間蒐證,由[[朱啟仁]]等12名檢察官以團隊辦案方式,指揮廉政署廉政官60人、調查站45名調查官及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及雲林警方,持搜索票搜索蕭永義等人住處、辦公室。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表示,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蕭永義、清潔隊隊長、商人蔡某及林姓鎮民等人,共同涉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金錢賄賂及圖利等犯行,另蕭姓鎮民及許姓鎮民兄弟等3人,則涉及交付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雲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晚上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蔡姓商人及林姓鎮民等4人羈押禁見;另蕭嫌20萬元、許姓兄弟分別以5萬元交保,其他10名被告,則分別以1至10萬元交保候傳。 | 2020年10月27日,雲林檢調偵辦北港鎮長[[蕭永義]]、清潔隊長[[蘇志勇]]等人涉嫌貪瀆案,大陣仗兵分多路搜索蕭永義等人住所、辦公處共23處,帶回29人嫌犯、15名證人到案,偵訊後,以犯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聲請羈押禁見,法院28日下午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等4人羈押禁見。雲林地檢署接獲檢舉,指北港鎮長蕭永義等人涉嫌「賣官」,一個清潔隊正式隊員收120萬到150萬元不等,經過長時間蒐證,由[[朱啟仁]]等12名檢察官以團隊辦案方式,指揮廉政署廉政官60人、調查站45名調查官及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及雲林警方,持搜索票搜索蕭永義等人住處、辦公室。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表示,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蕭永義、清潔隊隊長、商人蔡某及林姓鎮民等人,共同涉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金錢賄賂及圖利等犯行,另蕭姓鎮民及許姓鎮民兄弟等3人,則涉及交付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雲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晚上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蔡姓商人及林姓鎮民等4人羈押禁見;另蕭嫌20萬元、許姓兄弟分別以5萬元交保,其他10名被告,則分別以1至10萬元交保候傳。 | ||
雲林縣北港鎮長蕭永義販賣清潔隊員職缺,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經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判刑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2021年7月27日,監察院以12:0的票數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27日晚間表示,蕭永義多次販賣清潔隊員職缺,藉此牟取不法利益,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全數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葉宜津]]、[[王麗珍]]所提彈劾案。監察院指出,蕭永義於2019年至2020年間,多次濫用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分別收受新台幣120萬元或150萬元不等的賄款,作為進用為清潔隊員的對價,蕭永義因此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監察院說明,蕭永義經第一審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為有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也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 | |||
== 學歷 == | == 學歷 == |
於 2021年7月27日 (二) 12:40 的最新修訂
蕭永義(1963年3月5日),男,無黨籍。雲林縣北港鎮鎮長。
2020年10月27日,雲林檢調偵辦北港鎮長蕭永義、清潔隊長蘇志勇等人涉嫌貪瀆案,大陣仗兵分多路搜索蕭永義等人住所、辦公處共23處,帶回29人嫌犯、15名證人到案,偵訊後,以犯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聲請羈押禁見,法院28日下午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等4人羈押禁見。雲林地檢署接獲檢舉,指北港鎮長蕭永義等人涉嫌「賣官」,一個清潔隊正式隊員收120萬到150萬元不等,經過長時間蒐證,由朱啟仁等12名檢察官以團隊辦案方式,指揮廉政署廉政官60人、調查站45名調查官及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及雲林警方,持搜索票搜索蕭永義等人住處、辦公室。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表示,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蕭永義、清潔隊隊長、商人蔡某及林姓鎮民等人,共同涉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金錢賄賂及圖利等犯行,另蕭姓鎮民及許姓鎮民兄弟等3人,則涉及交付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雲林地方法院召開羈押庭,晚上7點裁定蕭永義、蘇志勇、蔡姓商人及林姓鎮民等4人羈押禁見;另蕭嫌20萬元、許姓兄弟分別以5萬元交保,其他10名被告,則分別以1至10萬元交保候傳。
雲林縣北港鎮長蕭永義販賣清潔隊員職缺,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經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判刑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2021年7月27日,監察院以12:0的票數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27日晚間表示,蕭永義多次販賣清潔隊員職缺,藉此牟取不法利益,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全數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葉宜津、王麗珍所提彈劾案。監察院指出,蕭永義於2019年至2020年間,多次濫用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分別收受新台幣120萬元或150萬元不等的賄款,作為進用為清潔隊員的對價,蕭永義因此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監察院說明,蕭永義經第一審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為有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也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
學歷
- 南陽國民小學
- 北港國中
- 北港高中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老人福祉與社會工作學系畢業
經歷
- 雲林縣北港鎮鎮長
選舉經歷
- 更多資訊:查看蕭永義的全部選舉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