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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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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_High_Court |court_name =司法院大法官<br>Justices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Judicial Yuan | image = Judicial Yuan Building 20060401.jpg | imagesize = 300px | caption = 司法院大法官設置於司法院之下 | established = 1948年 | jurisdiction = {{ROC}} | location = {{flag|中華民國}}[[臺北市|台北市]][[中正區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 coordinates = | type = [[中華民國總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authority =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terms = 8年 | positions = 15 | chiefjudgetitle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主席)並為院長 | chiefjudgename = [[許宗力]] | termstart = 2016年11月1日 }} {{中華民國政治}}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違憲審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中華民國總統|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当于[[憲法法院]]。同時,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該機關的「成員」。 在指稱該機關的成員時,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屬於[[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s: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 ==解釋機關== 依[[s:中華民國憲法|憲法]]第78條、[[s: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且依[[s: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違憲審查程序=== {{Wikisourceshas|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Wikisource: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聲請之種類與聲請人==== ; 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中央或地方機關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譬如釋字第553號便是因為[[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選里長的決定,臺北市政府不服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 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目前司法院大法官所作出的解釋文中,以此類聲請佔多數。 ; 立法委員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又,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對於本款作出更進一步的補充認為,本款係指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制定」之權限時,如認經多數立法委員審查通過、[[中華民國總統|總統]]公布生效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或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之情形。 譬如釋字第585號解釋,即係[[柯建銘]]等93位[[立法委員]]就[[立法院]]於2004年8月24日通過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逾越立法院之權限,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終審法院聲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NoteTag|此應係指「[[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而言,因為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93年修訂時,全[[中華民國]]只有一間行政法院,採取「一級一審制」,直到1998年、1999年新《[[s: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s:行政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依序修正通過,於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後,行政訴訟之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而原行政法院則更名為[[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 法官聲請 司法院於釋字第371號解釋賦予法官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權限,在此之前,僅有[[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有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權利。該號解釋認為,「[[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其後又於釋字第572號解釋中補充何謂「先決問題」。並於釋字第590號解釋再次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意涵,補充上開兩號解釋。 譬如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言詞辯論==== 為使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的功能更為提升,1993年2月3日修正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透過法庭辯論程序的公開呈現,不但使案件之爭點及論證更明晰,且有助於強化釋憲功能。 迄今為止,行言詞辯論之釋憲案件計有下列13件,共開庭17次:<ref>[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class1_2.jsp?preltext=&page_str=4 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的功能/司法院法律教育網] {{web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615123902/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class1_2.jsp?preltext=&page_str=4 |date=2013-06-15 }}</ref> * 1993年12月23日大法官首次就政府公債問題,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釋字第334號解釋) * 1995年10月19日、同年11月2日就檢察官定位和賦予羈押權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392號解釋) * 1996年10月16日、同年11月1日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419號解釋) * 1997年12月5日就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445號解釋) * 2004年10月14日就「[[三一九槍擊事件|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暫時處分部分行言詞辯論、同年10月27日及29日就本案部分行言詞辯論(釋字第585號解釋) * 2005年7月27日、同年7月28日就戶籍法關於強制捺指紋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603號解釋) * 2011年6月16日就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跟追之規定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689號解釋)(本案為首次以網路直播方式轉播辯論過程) * 2013年6月13日就[[藥師法]]第11條限制藥師1處執業及限制多重醫事人員執業之規定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11號解釋) * 2016年3月3日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限制辯護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閱卷之規定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37號解釋) * 2017年3月24日就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釋字第748號解釋) * 2019年6月24日就軍人年改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 * 2019年6月25日上午就公務員年改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107年度憲一字第3號),下午就教師年改是否違憲案行言詞辯論(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當日亦為憲法法庭成立以來,首次同1天對2個案件行言詞辯論) ====說明會==== 依據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早期說明會不公開,2018年7月10日首次以說明會方式,邀請正、反雙方於憲法法庭說明對聲請案件之立場,但此類說明會不適用言詞辯論規定,不受2個月內公布解釋之限制,有開放民眾到場旁聽但不進行網路直播。 * 2018年7月10日就監察院聲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憲疑義案件是否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受理規定聲請案召開說明會(會台字第13398號聲請案);並作成不受理決議(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四案) * 2018年12月4日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聲請案) * 2019年1月15日就刑法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會台字第12352號、會台字第12274號、第13445號、第13582號、107年度憲二字第227號、107年度憲三字第21及23號聲請案);並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 * 2019年5月15日上午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7、18、36、37、38及39條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107年度憲一字第3號聲請案),下午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8、19、36、37、38及39條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聲請案)(當日亦為憲法法庭成立以來,首次同1天對2個案件開庭) ===統一解釋法令程序===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下列情況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已經較少作成統一解釋法令的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憲法之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所做出的決定。 ====法源及名稱==== 大法官解釋的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今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故上述時期本解釋被稱為'''大法官會議解釋''';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此一機關,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因此司法院已改稱'''大法官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O號解釋」。然舊稱「大法官會議解釋」仍見於一般民眾、媒體及官方文件中。 ====沿革==== 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首度於1949年1月6日正式公佈釋憲文,即「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解釋的意見不盡然一致時,附帶意見書:<ref>[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FINTQRY01_1.asp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查詢釋字解釋檢索語詞「意見書」</ref> *第1次多人不同意見書:民國47年(1958年)11月26日《司法院釋字第80號解釋》,大法官王之倧、曾劭勳、黃演渥聯名 *第1次1人不同意見書:民國48年(1959年)10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83號解釋》,大法官林紀東 *第1次2份不同意見書:民國50年(1961年)2月10日《司法院釋字第89號解釋》,大法官金世鼎、徐步垣(不同意見書一);大法官林紀東、諸葛魯、王之倧(不同意見書二) *第1次協同意見書:民國82年(1993年)3月12日《司法院釋字第315號解釋》,大法官鄭健才、大法官楊日然分別二份 *第1次於不受理案件附帶公布意見書:民國107年(2018年)10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4案《會臺字第13398號》,大法官黃虹霞(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湯德宗提出,大法官黃璽君、林俊益、張瓊文、吳陳鐶加入(不同意見書)(註:107年6月14日大法官第5451次全體審查會決議:自107年6月15日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起,不受理決議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之公告,比照本院大法官解釋相關規定處理。之前之意見書僅附卷存參,不對外公開。) ==大法官== [[File:Interior in Constitutional Court, Judicial Yuan 20090706.jpg|thumb|司法院憲法法庭]] ===任命資格=== 依[[s: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任命程序===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職權===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其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其四、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兼任院長者為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監誓人,其他大法官也是立法院長、副院長和立法委員宣誓就職監誓人。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大法官會議|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現任大法官===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民國92年(2003)年起,任期八年,不分屆次: 2016年(民國105年)任命-[[許宗力]](院長,再任)、[[蔡烱燉]](副院長)、[[黃昭元]]、[[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張瓊文]](2016.11.1-2024.10.31)([[第九屆立法院]]通過任命) 2015年(民國104年)任命-[[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黃虹霞]](2015.10.1-2023.9.30)(第八屆立法院通過任命) 2011年(民國100年)任命-[[羅昌發]]、[[湯德宗]]、[[黃璽君]]、[[陳碧玉]](2011.10.1-2019.9.30)(第七屆立法院通過任命) ===大法官紀錄=== * 在任時間最長的大法官:[[翁岳生]](1972年就任、2007年卸任,達35年) * 就任時最年輕男性大法官:[[翁岳生]](1972年就任時40歲) * 就任時最年輕女性大法官:[[許玉秀]](2003年就任時47歲) * 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張金蘭]](1967年8月就任) * 第一位[[本省人|臺籍]]大法官:[[蔡章麟]](1952年就任) * 第一位[[本省人|臺籍]]女性大法官:[[楊慧英]](1994年就任,同時為第四位女性大法官) * 第一位由[[行政院副院長]]出任的大法官:[[賴英照]](2007年就任) * 第一位由[[監察委員]]轉任的大法官:[[黃越欽]](1999年就任) * 第一位由[[律師]]「直接」轉任的大法官:[[黃虹霞]](前司法院長[[賴浩敏]]早期亦擔任律師,惟獲提名大法官時是公職人員。) * 第一位再任的大法官:[[許宗力]](2003年上任至2011年卸任,2016年10月再任) ==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會議'''為1993年以前[[司法院]]中,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大法官解釋]]案件之會議。 嚴格來說,「大法官會議」僅於1948年至1993年間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主體,目前解釋的主體係「司法院大法官」。按大法官解釋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今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因此,目前所謂的「大法官會議」,僅指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召開之會議,而非作成解釋之機關;然一般民眾或習於舊稱,仍常沿「大法官會議」之名稱。 ;改制為憲法法庭 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之《憲法訴訟法》預計在2022年1月4日實施,未來大法官會議將改制更名為「憲法法庭」,大法官解釋將改稱為「憲法法庭判決」。<ref>[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6359 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並修正條文]</ref> == 注释 == {{NoteFoot}} == 參考文獻 == {{Reflist}} ==相關資料==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412034845/http://old.npf.org.tw/Symposium/s92/920509-CL.htm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從立法院同意權看大法官提名] *[[三民書局]]編輯部,《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三民書局2007年1月出版,ISBN 9571446688 == 外部連結 == {{Wikisource|维基文库: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30159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10051 司法院組織法] {{-}} {{司法院大法官}} {{中華民國法院}} [[Category:司法院大法官| ]] [[Category:各国违宪审查机关]] [[Category:1948年建立|司]] [[Category:中華民國憲法]] [[Category:中華民國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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