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的原始碼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由於以下原因,您無權編輯此頁面: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管理員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Infobox_High_Court |court_name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br><small>Public Functionary Disciplinary Sanction Commission | image = Judicial Yuan Building 20060401.jpg | imagesize = 300px | caption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目前設在司法大廈3樓 | established = | jurisdiction = {{ROC-TW}} | location = 10048[[臺北市]][[中正區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3樓<br>電話:02-23111639 | coordinates = | type = | authority = [[s: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br>[[s: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 terms = | positions = | website = http://tpp.judicial.gov.tw/ | chiefjudgetitle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 chiefjudgename = [[石木欽]] | termstart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被簡稱為'''公懲會''',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為懲戒處分。 == 職掌 == [[File:Ocdspf.jpg|thumb|right|250px|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圖]]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及《[[s: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規定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人員]]或[[常任文官]],均由本會依法審判。另外,《[[s: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而就公務員懲戒案件的提起情形,《[[s: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法]]》中有明文規定,其中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其提起的機關,依據該法第23條之規定,可以透過[[監察院]]主動[[彈劾]];或是依同法第24條規定,由該院、部會和地方政府之長官、或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就[[簡任]]10職等以上之部屬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彈劾,至於[[薦任]]9職等以下之所屬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 組織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並任委員,綜理會務,監督所屬職員;置委員9人至15人,依法獨立審判懲戒案件。委員須符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特定之任用條件。現任諸位委員,皆對法律有深入之研究,並有豐富之行政經驗,而且均為資深[[法官]]。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另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委員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書記官、通譯、法警、書記及庭務員若干人,分科辦事,文書科、議事科、調查科及總務科。另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依據法令辦理相關業務。 == 委員 == {|class="wikitable" |- !width="8%"|職別!!width="5%"|姓名!!width="4%"|性別!!width="34%"|考訓期次!!width="45%"|經歷!!width="4%"|備考 |- |委員長||[[石木欽]]||男||65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中等。司法官訓練所第15期結業。||曾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法學碩士 |- |優遇委員||[[郭仁和]]||男||57年高等考試司法官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9期結業。||曾任檢察官、推事、庭長、臺灣高等法院推事、司法院人事處處長、金門、澎湖、花蓮、士林等地方法院院長,擔任民事、刑事審判工作35年以上。|| |- |優遇委員||[[洪政雄]]||男||60年司法官特考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1期結業。||曾任檢察官、一、二審法官、庭長、司法院人事處處長、金門、基隆地方法院院長,擔任民事、刑事審判工作30年以上。|| |- |委員||[[楊隆順]]||男||62年高等考試司法官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3期結業。||曾任地方法院法官、庭長;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民事廳廳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擔任審判工作35年以上。96年獲司法院頒發二等功績獎章。||法學碩士 |- |委員||[[黃水通]]||男||61年高等考試司法官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2期結業。||曾任地檢處檢察官、一、二審法院法官、庭長;司法院刑事廳廳長;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擔任審判工作35年以上。||法學碩士 |- |委員||[[彭鳳至]]||女||75年甲等特考及格。||曾任司法院專員、秘書、科長、參事、行政法院評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司法院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等職。||法學博士 |- |委員||[[姜仁脩]]||男||65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乙等考試土地行政人員考試及格。67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7期結業。||曾任臺灣基隆、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雲林、臺中、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參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學碩士 |- |委員||[[廖宏明]]||男||62年司法官特考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3期結業。||曾任一審檢察官、法官、庭長;第二審法官: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副廳長;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審判長。|| |- |委員||[[吳景源]]||男||67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7期結業。||曾任臺灣基隆、士林、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臺中、板橋地方法院庭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庭長。司法院民事廳廳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院長。||法學碩士 |- |委員||[[張清埤]]||男||67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7期結業。||曾任地方法院法官、庭長、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法學碩士 |- |委員||[[洪佳濱]]||男||69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9期結業。||曾任臺灣臺中、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庭長。|| |- |委員||[[黃梅月]]||女||71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類科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21期結業。||曾任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常務理事、監事、理事長。|| |- |} ==交通== ===停車場=== * 路邊收費停車場:博愛路、愛國西路、延平南路、長沙街、貴陽街、桃源街 * 室內收費停車場:中正紀念堂、中山堂、遠東百貨公司 ===捷運=== * [[松山新店線]][[小南門站]] ===公車=== * 一女中(重慶)站:262、262區 * 一女中(貴陽)站:38、235、241、245、270、656、662、663、1503 * 臺北地院站:644 * 臺北法院站:243、252、304重慶、304承德、644、660、706 == 参考文献 == {{Reflist}} == 外部連結 == {{Wikisourceshas|Category: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公務員懲戒法}} * [http://tpp.judicial.gov.tw/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zh}}{{en}} {{-}} {{中華民國法院}} [[Category:中華民國終審法院]] [[Category:中華民國專業法院]] [[Category:司法院|C]] [[Category:臺北市中正區的政府機關|司]]
此頁面使用了以下模板:
模板:-
(
檢視原始碼
)
模板:En
(
檢視原始碼
)
模板:Infobox High Court
(
檢視原始碼
)
模板:Reflist
(
檢視原始碼
)
模板:Wikisourceshas
(
檢視原始碼
)
模板:Zh
(
檢視原始碼
)
模板:中華民國法院
(
檢視原始碼
)
返回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視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MediaWiki說明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