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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_officeholder | name = 馮滬祥 | image name = Replace this image male.svg | width = | now = 中華民國(台灣)政治人士 | period = | Sex = 男 | Native place = [[瀋陽市]] | nationality = {{ROC}} | date of birth ={{birth_date_and_age|1948|5|8}} | party = {{Kmt}}(-1993)<br>{{Np}}(1993-) | place of birth ={{ROC}} [[上海市]] | educate = *[[東海大學 (台灣)|東海大學]]化學系畢業<br><span style="color: blue;">(1970年)</span>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br><span style="color: blue;">(1974年)</span> *美國[[波士頓大學]]哲學博士<br><span style="color: blue;">(1978年)</span> | past = *[[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秘書<br><span style="color: blue;">(1979年-1986年)</span> *東海大學哲學系系主任<br><span style="color: blue;">(1979年-1986年)</span> *[[革命實踐研究院]](兼任)講座<br><span style="color: blue;">(1979年-1991年)</span> *東海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br><span style="color: blue;">(1983年-1986年)</span> *[[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院長<br><span style="color: blue;">(1986年-1988年)</span> *[[行政院]]顧問<br><span style="color: blue;">(1991年-1992年)</span> *新同盟會秘書長<br><span style="color: blue;">(1994年-)</span> *[[國民大會]]代表(第三屆) *[[立法院]]委員(第四屆)<br><span style="color: blue;">(1999年-2002年)</span> *[[中華民國國防部]]講座 *[[中華民國教育部]]講座 *[[北京大學]]講學 *[[海峽兩岸和平統一促進會]]副會長 }} '''馮滬祥'''({{bd|1948年|5月8日|catIdx=F馮}}),生於[[中華民國]][[上海市]],祖籍[[瀋陽市]],[[臺灣]]政治人物,前[[中國國民黨]]黨員,現為[[新黨]]黨員,曾任[[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的秘書、[[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前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2000年馮滬祥受[[李敖]]之邀搭檔參加[[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成為[[中华民国副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其著作范围包括哲學比較學、中華文化哲學、[[孫中山思想]]研究及[[馬克思主義]]批判等,近年來馮所主要批判的對象由馬克思主義現轉移到[[台灣獨立運動]]。 馮滬祥為極具爭議性的人物,在[[臺大哲學系事件]]中,馮滬祥以學生身分逼迫臺大校方屈從壓力,系主任和教授等十多位師生因此事件遭整肅<ref>鄭清道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1723 馮滬祥在台大哲學系事件扮演的角色] 1985 10,1 蓬萊島雜誌特刊 --蓬萊島事件</ref>,馮成為當時[[國民黨政府]]執行「重整思想秩序」的人物之一<ref name="劉子銘、楊松翰、蔡明達、劉建甫著2010">{{cite book|author=劉子銘、楊松翰、蔡明達、劉建甫著|title=Hi! NTU 解讀臺大的82個密碼|url=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Lxl578rOVhYC&pg=PA66|year=2010|publisher=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isbn=978-986-02-2869-4|pages=66–|quote=代表臺大法學院學生的「法代會」陸續舉辦「言論自由在臺大」及「民主生活在臺大」 等活動,加上哲學系副教授陳鼓應主張開放學生運動,這股風潮有逐漸擴散, 蔣經國(時任行政院長)為重整思想秩序,便藉由馮滬祥的職業學生事件...}}</ref>。 2004年,馮滬祥被其聘用的菲律賓籍看護蘿絲(Rose)指控[[性侵]],因馮的精液檢體被驗出,進而被依「強制性交罪」判三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訴訟期間曾另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刑);2016年10月,最高法院於認定被害人陰道深處驗出馮的精液,且馮妻急著將被害人送出國有違常情,維持高院判決定讞。馮聲稱此判決結果為[[民進黨政府]]的政治迫害,將為了「統一中國」大任而犧牲入獄<ref name="判刑定讞1">[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848830 審了12年!馮滬祥性侵菲傭判3年4月], [[自由時報]], 2016-10-07</ref><ref name="判刑定讞2">[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6-10-07/77959 馮滬祥性侵菲傭案 判刑3年4個月定讞], [[新頭殼]], 2016-10-07</ref><ref name="判刑定讞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07/963559/ 性侵菲傭判刑定讞 前立委馮滬祥囚3年4月], [[蘋果日報 (台灣)]], 2016-10-07</ref>。雖在原定入監日之前突然以身罹重病為由企圖拖延,但仍於兩周後的10月26日被[[士林地檢署]]發監執行<ref>[http://www.peoplenews.tw/news/35fa38d8-16a2-4205-ae66-0f5f298a1737 拖了14天!性侵菲傭馮滬祥今發監執行], [[民報 (2014年)]], 2016-10-26</ref>。2017年1月18日,馮獲得[[法務部矯正署]]同意[[保外就醫]],僅服刑八十餘日。 ==思想與主張== * 馮滬祥是哲學家[[方東美]]的學生,在[[中國]]哲學的論述上延續其「中國本位」的角度,儘可能地用[[中國人]]的論述模式去闡示[[中國]]哲學的內容。 * 1988年在高級軍官團哲學研討會表示「對共黨千言萬語只要記住一句話:『共黨絕不可信。』打也罷、不打也罷,就是不與他談判。」<ref>郝柏村,《八年參謀總長日記》,2000,頁1312</ref> * 馮滬祥是[[中國中心主義|中華文化優越論]]者,如此的思想背景使其反對[[台灣獨立運動]],即其思想中反對[[台灣]]應與中華文化切割的說法([[去中國化]])。馮滬祥於1993年離開[[中國國民黨]]並加入[[新黨]],曾代表該黨擔任[[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各一屆。鮮明的反臺獨言論是其從政以來的標誌,他也是反對前總統[[李登輝]]的代表人物之一。 ==臺大哲學系事件== {{main|臺大哲學系事件}} 1972年12月4日, [[國立臺灣大學]]大學論壇社舉辦「民族主義」座談會,哲學系副教授[[陳鼓應]]與當時就讀於哲研所的馮滬祥發生爭論,[[陳鼓應]]指馮為「職業學生」。會後,馮滬祥具文向校長[[閻振興]]反應,陳鼓應等老師和一些學生因此遭到學校處分及[[警備總司令部]]的調查。 1973年6月,馮滬祥參加[[理則學]]期末考試,結果六題全錯,被任課講師[[楊樹同]]給了零分,使他無法順利畢業。馮滬祥卻威脅楊樹同必需讓他及格,語中竟提及「系務將整頓」之事。馮四處具狀陳情未果,之後有召集諸位老師核對,確定為零分。 馮滬祥於7月2日不顧自己是學生身份,以平輩語氣,寫信給楊樹同老師,還充滿了威脅的語氣: {{quote| 樹同學長大鑒: 楊先生您好,專程來訪,未能拜候,後生本為誠懇解釋誤會而來,語云:「冤家宜解不宜結。」況且而今看來系務整飭在即,若能承先生見納,想對大局及楊先生皆不無益處也。 楊先生上回所提之三點,當時因礙於氣氛,未便詳談,其實回想起來後生來台大之後,與先生固為一見如故之交也,那時常能談笑風生,不拘形式,而今猶歷歷在目,後生豈曾對楊先生心存成見呢?先生一直未為後生疏導疑難,實亦今日誤解益深之道也,所以若歸根結底,則後生絕無成見,若開誠佈公來談,則實不無化解之事,否則平白成了一生之冤家,則實為無謂之訟,徒令親者痛而仇者快了,是以後生若有誤解,唐突之處,亦懇請先生以提腋後進之賢德而海涵見容,後生實絕不致心存成見,則聞通互談之餘,想必大家之幸也,後生若能蒙恩承德,則更將終生感念不已,感激終生也。 耑此 懇請 大安 後生滬祥 拜上 }} 1974年3月,馮滬祥於哲學系緊急座談會中,再度宣稱遭打壓,「愛國學生」遭到迫害。台大哲學系召開會議,重新閱卷,確認楊樹同的成績無誤。臺大哲學系哲學系系主任[[趙天儀]]本欲將馮滬祥以威脅師長的理由記過,但受到台大訓導長勸阻。 當年夏天,台大哲學系主任更換,進行系務整頓與調查,[[趙天儀]]等十多位教職員遭到大規模停聘,臺大哲學研究所停止招生一年。<ref>游欣璇,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gs32/gsweb.cgi/login?o=dstdcdr&s=id=%22G0094158010%22.&searchmode=basic 臺大哲學系事件之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2011</ref> ==「以翻譯代替著作」案== {{main|蓬萊島雜誌案}} 1984年,《[[蓬萊島雜誌案|蓬萊島]]》雜誌刊出一篇文章〈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其中提到馮滬祥所寫的《新馬克斯主義批判》其實是「以翻譯代替著作」,涉及學術抄襲,馮滬祥因此控告該雜誌社毀謗。法院一審判決毀謗罪成立,雜誌發行人[[黃天福]]、社長[[陳水扁]]、總編輯[[李逸洋]]三人皆被判處徒刑一年。「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於1985年2月正式成立「馮著評鑑委員會」,由[[林宗光]]、[[張旭成]]、[[張富美]]、[[蕭聖鐵]]、[[蕭欣義]]、[[林天民]]和[[田弘茂]]等七名教授組成。他們共花了四個月時間,寫出了一份兩百多頁的「馮著『新馬克斯主義批判』評鑑報告」,詳細指出馮著裡何處以翻譯代替著作,何處抄自哪一本書的什麼地方等等,證明指稱馮滬祥「以翻譯代替著作」確有其事實的根據。但[[臺灣高等法院]]置報告於不顧而於1986年5月二審定讞,依舊判決陳水扁等人有罪,惟將刑期從一年減至八個月,並賠償馮滬祥[[新台幣]]二百萬元。<ref>[http://taiwantt.org.tw/books/cryingtaiwan4/content/1980/19850122a-24.htm 我們的牢不會白坐!放棄上訴 入監記者會], 《東北風週刊》, 1985.01.22</ref><ref>[http://www.wufi.org.tw/由蓬萊島案件之審判論法官之獨立公正/ 由蓬萊島案件之審判論法官之獨立公正]</ref><ref>[http://ccycenter.ning.com/forum/topics/zhi-jia-ge-da-xue-liao-shu 支援台灣民主運動─芝加哥大學廖述宗教授的故事]{{dead link|date=十一月 2017 |bot=InternetArchiveBot }}</ref> ==性侵菲傭被判有罪定讞== 2004年,馮滬祥的[[菲律賓]]籍[[看護]]蘿絲(Rose),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報案,指控馮滬祥於2004年1月23日下午4時許在其住處趁農曆春節大年初二家人都外出之際,性侵做完家事剛洗好澡的被害人得逞。被害人驗傷報案後,馮滬祥妻子彭業萍隨即拿新台幣80萬元給被害人,表示做為兩年工資再加上遣散費及[[年終獎金]],再加上[[紅包]],還代買機票希望她立即回菲律賓。蘿絲於是簽下和解書,放棄先前對馮之控訴,也放棄民事、刑事的可能控訴,之後返菲。<ref name="判刑定讞1"/><ref name="判刑定讞2"/><ref name="判刑定讞3"/> 惟《刑法》之強制性交罪已於2001年改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蘿絲下體採集之[[DNA]]與馮相符等理由,依「[[強姦|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馮滬祥。馮的三名女兒,包括長女馮復華、次女馮國華、三女馮文則同時因涉作[[偽證]]被士林地檢署依偽證罪起訴。馮本人則宣稱「這是[[民進黨]][[陳水扁政府]]對其進行的政治迫害,菲籍監護工則是挨罵挾怨報復,而[[新臺幣]]80萬元是工作解約金,並非和解金。而其下體的馮精液,是蘿絲撿到馮與其妻行房用過的保險套,取出精液,塗抹於自己下體。」 於一審宣判前,馮滬祥透過友人在菲國與蘿絲接觸,並由律師向台灣媒體出示聲明,蘿絲說詞改為因不滿馮妻的管教,蓄意誣陷被告馮滬祥,宣稱整案僅係對馮滬祥勒索,並無實事。馮滬祥事後將此一翻供文件,陳報合議庭審酌。唯合議庭認為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庭外的陳述,不得作為證據,故認定此在菲翻供文件不具證據能力。 2005年,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馮滬祥因妨害性自主罪,而處以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仍維持原判四年。2009年,高等法院合議庭更二審改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6個月,可易科罰金,但之後遭[[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1年,高等法院更三審,根據蘿絲在菲律賓的自白,主張其身上採集到的馮滬祥精液為事後以人工塗抹,改判無罪。但2011年9月1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全案發回高院更審。2012年2月,高等法院更四審再判無罪。 2012年12月7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宣判,合議庭認定馮滬祥性侵蘿絲,不採菲傭事後人工塗抹的說法,認定被害人翻供不足採信,判他4年徒刑。<ref>{{Cite web |url=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title=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妨害性自主 |access-date=2013-05-02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724032201/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archive-date=2013-07-24 |dead-url=yes }}</ref><ref>{{Cite web |url=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title=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妨害性自主 |access-date=2013-05-02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724032201/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archive-date=2013-07-24 |dead-url=yes }}</ref>2014年8月21日,高等法院更六審,認為馮妻急逼蘿絲出國,有違常理,且蘿絲報案時情緒激動,又哭又怒,有如一般性侵被害人的情緒,且當時受理報案的女警亦證稱,菲傭在醫院時泣訴馮滬祥把她的雙腿用力張開等。若如馮抗辯所稱,蘿絲是拿馮的精液塗抹自己下體,精子應已死亡,無法游到子宮頸,更無法在被害人陰道深處被採集到,認定蘿絲是被馮家所迫而翻供。合議庭調閱馮男手機與住處室內電話通聯記錄,確認馮男有20分鐘沒撥接任何電話,仍認定馮滬祥[[性侵]]菲傭。更六審痛批馮滬祥因個人私慾性侵菲傭卻於事後由妻子出面與菲傭達成和解,還找人作偽證,讓菲傭受二度傷害,本應判刑四年,但因本案已纏訟十載,符合《速審法》應減刑的規定,依強制性交罪將馮男改判[[有期徒刑]]3年4個月。2016年10月遭最高法院論罪判刑定讞。<ref name="判刑定讞1"/><ref name="判刑定讞2"/><ref name="判刑定讞3"/> 2017年,為馮脫罪而於偵審期間做[[偽證]]之[[陳鵬仁]]經減刑後遭判[[有期徒刑]]6個月;3名女兒及女兒友人於審理期間認罪,經減刑後被判刑5個月,[[緩刑]]5年,馮家3女6個月內應各向國庫支付20萬元,友人則應付[[保護管束]],義服勞務150小時。<ref>[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53677 馮滬祥性侵菲傭 5親友偽證也遭判刑], [[自由時報]], 2017-05-01</ref> == 參考資料 == {{reflist}} == 外部連結 ==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505104927/http://www.ncu.edu.tw/~phi/teachers/fhh/index.html 馮滬祥在國立中央大學網頁] {{authority control}} {{DEFAULTSORT:F}} [[Category:第4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Category:中華民國副總統參選人]] [[Category:台湾学者]] [[Category:冯姓|H滬]] [[Category:沈阳人|F馮]] [[Category:國立中央大學教授]] [[Category:東海大學教授]] [[Category:東海大學校友]] [[Category: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校友]] [[Category:波士頓大學校友]] [[Category:台灣戰後上海移民]] [[Category:台灣性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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