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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吳陳鐶.jpg|200px|thumb|right]] '''吳陳鐶'''(1954年),男,[[司法院大法官]]。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對「通姦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做出釋字791號解釋文,釋憲結果也公布了大法官偕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在不同意見書中,大法官吳陳鐶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已不合當前社會風俗、倫理觀、價值觀應予修正或廢止,應由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院經由立法程序等民主程序決定,不應由大法官來越俎代庖。吳陳鐶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多數大法官的意見認為,通姦相姦行為只損及個人情感,屬私人權利義務爭議行為,不致損及公益,所以不納入刑罰制裁,但他認為,婚姻制度事涉多重公益,並不能純以私人間的民事關係對待。 == 學歷 == * 澳大利亞邦德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 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碩士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 經歷 == * [[司法院大法官]](2015年10月1日) *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2015年9月30日) * 法務部政務次長(101/01-104/09) * 法務部常務次長(97/05-100/12)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04-97/05)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91/04-96/04) * 法務部參事(84/11-87/01、87/09-89/01)、法律事務司司長(89/01-89/03)、主任秘書(89/06-91/04)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1/10-84/11、87/01-87/08)、主任檢察官(89/03-89/05)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80/11-81/10)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76/12-78/12;77/05合格實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78/12-80/10) == 著作 == *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臺北: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4年。 * 代理商之理論與實際,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78年12月。 {{司法院大法官}} [[分類:司法院大法官]] [[分類:國立中興大學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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